報導中提到,該感染者A在台北火車站附近,遇見穿制服的十七歲男高中生,把他帶到男廁內為學生口交;由於進入廁所時,恰好被鐵路警察發現,待二人走出,警員立刻帶回派出所訊問,了解A有無對未成年的高中生做不法事情;沒想到,A馬上承認自己是愛滋病患,和少年有性行為,男高中生的父親得知兒子和A發生性行為,擔憂兒子被傳染馬上提告,幸好抽血檢驗一切正常;法官認為A觸犯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」的「隱瞞感染傳染於人罪」,最輕判刑五年,但由於學生未遭感染,屬「未遂」可減刑一半,且A屬自首,又以廿萬元與被害人和解,法官依法減刑後判A一年半徒刑,緩刑三年。( 新聞連結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愛滋男誘高中生炒飯-未傳染獲減刑-213000247.html )
另外我個人感到持疑的幾個問題,是關於感染身分告知的相關義務,難道說今天如果A有告訴高中生自己是感染者,那整個事件就不了了之嗎?還是說今天如果雙方都已是感染者,就不會有觸犯保障條例的問題,兩個人就可以為所欲為嗎?而且我相信,絕大部分的愛滋感染朋友在告知義務上的判定,多會取決於該行為是否是具有高傳染風險,如果說只要是性行為就必須要告知,那挑逗性的磨蹭或是看片互打,是否也都屬於此一範圍,必須要告知對方嗎?若真如此,愛滋感染者何有性權可言。
此外,法官因為「傳染未遂」,而為A減刑,是否意味著所有的感染者在與其他人發生性關係之時,都屬於「意圖傳染他人」,都帶著愛滋的原罪?是否全程使用保險套,就屬於「找不到凶器」,就可以不需要告知或是可以無罪開釋?
總而言之,我仍然認為此一事件不應該突顯其中一方為愛滋感染者,應該回到問題的根本,也就是地點的不適當以及對象的年齡;雖然A在警方盤查時就當場表示自己感染身分的勇氣可佳,但是其動機以及所帶來的後續,卻也造成警方辦案、法官判決以及社會觀感的負面影響;因此,在此建議所有的同志朋友以及感染者朋友們,行事前最好能夠三思 (對象的選擇等) 並且多觀察 (環境的安全等),不要因為逞一時之「快」而誤了自己的自由與權益。
謝謝你為我們這些感染者發言
回覆刪除快別這麼說!應該的,我只是盡一己之力而已
刪除你ㄉ見解很正確,也很正向,我很欣賞,希望所有感染者都和你一樣,不要因為感染而自悲,也不要因為這個新聞而混淆ㄌ自己該有ㄉ人權,以此共勉勵,大家一起加油
回覆刪除謝謝你不嫌棄
刪除我也希望感染朋友們都可以用更正向的態度
來面對未來的人生
謝謝你的勉勵
也同樣希望大家一起加油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