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2月3日 星期五

從書桌看世界愛滋(五)- 新加坡男子因為沒有告知愛滋感染的性行為而坐牢

最近在國際間以及台灣本地,常常會看到一些人以各種不同的形態與他人發生性關係(如台灣台北車站四腳獸、加拿大的性工作者以及援交妹等),但是因為自己愛滋感染身分,進而被判刑的新聞事件,其中雖然不乏對於愛滋的污名與歧視,進而導致對於刑罰判決的影響,但是卻都與危險性行為有關聯性;也就是說,當事人的行為本身也許就已有些許的瑕疵,因此而讓提告人或是法官「有機可乘」,不針對事件本身的違法情事進行定奪,反將重點著眼於「意圖感染他人」甚或是「意圖謀殺」的重罪。

然而,前幾天在網路上看到一篇新加坡Asia One的英文新聞(連結如下 http://news.asiaone.com/News/AsiaOne+News/Crime/Story/A1Story20120118-322660.html?ic=700100 ), 新聞內容是說一對新加坡同志伴侶,其中一方A27歲)在20083月確診為感染者,20091月時與伴侶C37歲)發生性關係,雖然A宣稱兩者間是安全性行為,當時也已接受治療,並且病毒量在偵測不到的程度,但是由於A害怕被自己的社交圈所孤立,所以沒有告知C或是其他人自己的感染身份;結果C隨後也被驗出愛滋,但是法官無法完全確定是A傳染給C的,A表示自己並沒有想要害人,而只是想要保護自己,並宣稱自己因為有老母要養,而且要賺自己的愛滋醫藥費,所以希望法官能從輕量刑,最後法官判定A男因為自己自私的理由而意圖危害他人安全,被判刑 18個月加上$5000 新加坡幣(新台幣118,590元)的罰鍰。

首先可以看到連結中,是以Crime(罪)來做新聞分類!可見愛滋的罪名化仍然存在於我們的社會之中;相較於許多先進國家,新加坡原本就是較趨於保守的,雖然該國已於200710月解除異性戀間不得進行肛交或是口交的禁令,但是,卻仍然維持將同性之間的性行為罪名化,當然更遑論涉及愛滋傳染與否,此外,新加坡官員並認為若將該法移除,就是默許了同性戀者的部分人權,是有違新加坡國民之意願的。

反觀台灣,雖然並未對同性間的性行為加以規範,但是在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」第二十一條中明文規定:「明知自己為感染者,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、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,致傳染於人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;未遂犯罰之。」也就是說,無論對方是否有感染,未告知加上危險性行為就要罰,但是未告知加上安全性行為、告知加上危險性行為、以及告知加上安全性行為等三種情況是否違法,則端看法官的個人判定,然而因為舉證不易且過程繁複,雖然目前仍有多起案件審理中,但確定的案例卻寥寥可數,顯然地,現行法規與社會現實落差甚大。

這個新聞事件同時告訴我們,如果有感染或是非感染朋友要去新加坡,請一定要小心,除了同性之間的性行為本身在當地就屬違法之外,就算性愛過程中全程戴套,也不表示就能全身而退,而且愛滋病毒基因的檢測判斷,在感染超過6個月之後,其準確度就有待商確,因此想要藉由科學舉證的方式來保護自己,實非易事;而針對愛滋感染者而言,我們所能做的,就是要在確定自身安全與衡量得失的情況下,善盡告知的義務,而無論告知與否,都要做好安全措施,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與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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